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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情|暖暖视频韩国完整版电视|势变更”适用的十大情形

作者:完美体育 日期: 人气:
  

  由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ღ★◈,即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ღ★◈、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ღ★◈,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ღ★◈,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ღ★◈。”

  实务中经常有人疑问ღ★◈,政府政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ღ★◈。情势变更反映的是某种客观事实与合同履行的关系ღ★◈。抛却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实际情况及与政府政策之间的关系而直接论述政府政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系对情势变更的错误理解ღ★◈。

  其实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ღ★◈。政府政策调整如果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暖暖视频韩国完整版电视ღ★◈,由于该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ღ★◈,司法实践中ღ★◈,法院一般将上述政府政策的调整认定为情势变更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但是政府以“指导意见”ღ★◈、“通知”等形式发布的各类文件ღ★◈,虽然和合同履行具有一定相关性ღ★◈,但上述文件并不涉及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或某项相关措施的变更的ღ★◈,则该类文件实际并不使得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ღ★◈。当事人据此主张情势变更的ღ★◈,法院不予支持ღ★◈。(参考案例1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案例2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案例3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履行相关的税种税额调整的ღ★◈,如果调整幅度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税额范围之内ღ★◈,则属于合同当事人可以预见的税额调整范围ღ★◈。因此不属于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ღ★◈。

  此外ღ★◈,即便不属于上列情形ღ★◈,但是税额标准的调整如果不会严重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ღ★◈,不会因此引起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则不存在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基本前提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94号民事裁定书)

  这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ღ★◈,但诉讼过程中经常引发争议ღ★◈。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ღ★◈。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ღ★◈,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ღ★◈。”

  当事人就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产生争议的ღ★◈,往往就该因素是否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而成为焦点ღ★◈。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当事人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合同约定ღ★◈,当事人对合同风险的可预见性ღ★◈、责任分担扥角度综合进行说理ღ★◈。

  但终归一句ღ★◈,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行业内经营者因与行业经营直接相关的政策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该经营者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ღ★◈。

  例如从事房地产营销的经营者应当对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能带来的履约风险进行充分的预估ღ★◈,其以政策调控原因主张情势变更的ღ★◈,不能得到法院支持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

  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必须区分重大变化是否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ღ★◈。例如买卖合同中ღ★◈,一般情况下货物市场价格变化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ღ★◈。因此导致的所谓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况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ღ★◈。

  再如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ღ★◈,合同当事人约定执行固定价格结算ღ★◈,该固定价格中包括了人工ღ★◈、材料ღ★◈、工期ღ★◈、质量等价款ღ★◈。除发生设计变更的情况外ღ★◈,总价款仍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为准ღ★◈。上述约定属于当事人对于施工期内的人工ღ★◈、材料等相应的价格条款市场风险的自愿承担条款ღ★◈,同时也说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上述各项可能存在价格变化风险ღ★◈。因此该类风险只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ღ★◈,而不属于情势变更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99号民事裁定书)

  当然ღ★◈,当事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涉案价格发生波动系来自于市场因素之外的原因的ღ★◈,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ღ★◈。但从举证操作角度而言ღ★◈,存在较大难度完美体育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48号民事裁定书)

  合同签订时ღ★◈,当事人对不能控制的履行进度进行承诺ღ★◈,这种承诺我们姑且将其称之为过度承诺ღ★◈。过度承诺属于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应当预见到的合同履行风险完美体育ღ★◈,只不过由于当事人盲目自信或基于其他原因而自愿接受了该承诺可能产生的风险ღ★◈。

  合同签订后因履行过程中的可以预见到的不确定性风险而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ღ★◈,当事人显然不得据此主张情势变更ღ★◈。原因在于上述合同履行中并未发生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ღ★◈,因而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ღ★◈。当事人提出此种错误主张的案件在建筑工程纠纷和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ღ★◈。

  实务中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往往在合同签订时对自己不能控制的合同履行进度盲目控制ღ★◈,事后发生履约风险时只能自己承担该违约责任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

  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具有长期付费内容的合同ღ★◈,合同履行过较长时间后完美体育ღ★◈,有的当事人会以物价或其他成本等理由主张调整原约定价格ღ★◈。在主张该类合同的变更时ღ★◈,有的当事人会以情势变更作为主要理由ღ★◈。

  合同当事人关于价格条款及合同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时应当对合同履行期限内的物价或其他成本等因素有所预见ღ★◈。在其他客观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ღ★◈,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申字第582号民事裁定书)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构成的结果要件ღ★◈,即“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

  继续履行合同引发的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实际上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由此产生了合同利益严重失衡ღ★◈。司法实践中ღ★◈,对该种合同利益失衡的考量有并非简单套用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ღ★◈。法院还要审查合同当事人合同中的合同利益分配状况ღ★◈,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利益分配的最终影响与未发生涉案客观情况产生的差距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ღ★◈。

  在合同目的方面ღ★◈,如果合同目的可以得到部分实现且未实现的合同目的并未导致一方获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不公平的情形的ღ★◈,不符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ღ★◈。当事人据此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ღ★◈,法院不予支持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ღ★◈。

  法院虽然有权对涉案事实是否涉及情势变更进行审查暖暖视频韩国完整版电视ღ★◈,但法院对情势变更情况的审查不同于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审查ღ★◈。因为前者基于当事人诉权及相关民事权利的主动行使ღ★◈,后者基于法院查清事实的法定职责ღ★◈。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并非法院在审理合同变更ღ★◈、解除案件中可以主动适用的原则ღ★◈。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以此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ღ★◈,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原则ღ★◈。(参考案例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

  司法实践中ღ★◈,情势变更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法领域ღ★◈,其他民事行为中ღ★◈,如果当事人存在履行条件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ღ★◈,同样存在可能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况ღ★◈。

  例如ღ★◈,我国实行的商标注册制度ღ★◈,客观上无法彻底规避商标申请以及复审过程中其他商标发生的情势变化ღ★◈。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时ღ★◈,因其所申请的商标与商标局的引证商标在同一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者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暖暖视频韩国完整版电视ღ★◈。商标申请人提起复审ღ★◈,在复审阶段ღ★◈,引证商标因三年连续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ღ★◈。此时商标申请人的复审申请如果依旧被驳回暖暖视频韩国完整版电视ღ★◈,其有权以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ღ★◈,商标评审依据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其为由提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的结论提起行政诉讼ღ★◈。(参考案例1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3号行政判决书;参考案例2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第16号行政判决书)

  这些判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ღ★◈,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ღ★◈,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ღ★◈,读者可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或案号检索相关判例对照参考ღ★◈。

  1.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ღ★◈,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ღ★◈,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ღ★◈,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ღ★◈,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完美体育ღ★◈。——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ღ★◈、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案号ღ★◈:(2011)民再字第2号】

  最高法院认为ღ★◈: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ღ★◈、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ღ★◈。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ღ★◈、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ღ★◈,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ღ★◈,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ღ★◈。

  2.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ღ★◈,需要参照合同约定ღ★◈,并从可预见性ღ★◈、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ღ★◈。——大宗集团有限公司ღ★◈、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ღ★◈、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ღ★◈:(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

  最高法院认为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ღ★◈、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ღ★◈,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ღ★◈,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ღ★◈。”是否属于所谓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ღ★◈,需要参照合同约定ღ★◈,并从可预见性ღ★◈、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ღ★◈。

  3.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ღ★◈,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有预判的ღ★◈,应为正常商业风险ღ★◈。——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ღ★◈、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军合资ღ★◈、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号ღ★◈:(2015)民一终字第72号】

  最高法院认为ღ★◈,华晋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ღ★◈,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ღ★◈,对欲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应是了解的ღ★◈,其对此陈述为ღ★◈,华晋公司分期缴纳保证金是收购策略ღ★◈,试探是否有第三方介入ღ★◈,以及兆雪公司是否诚意转让其持有的广万公司的股权ღ★◈,由此也可以看出华晋公司对兆雪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充分的预判ღ★◈,因此ღ★◈,本案不存在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势变更情形ღ★◈,而应为正常的商业风险ღ★◈。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ღ★◈,当事人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进行了明确约定ღ★◈,表明当事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已经作出判断并就相关事宜的变更达成了合意ღ★◈,当事人一方再行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ღ★◈,不予支持ღ★◈。——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ღ★◈、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采油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案号ღ★◈:(2015)民一终字第179号】

  5.因政府政策的调整ღ★◈,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暖暖视频韩国完整版电视ღ★◈,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ღ★◈。——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ღ★◈、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ღ★◈、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ღ★◈、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案号ღ★◈:(2015)民提字第39号】

  最高法院认为ღ★◈: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ღ★◈、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ღ★◈,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ღ★◈,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ღ★◈。”本案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ღ★◈,常州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ღ★◈,调整了节能减排的政策ღ★◈,明确要求新东公司自备电厂在2012年6月底前拆除燃煤锅炉ღ★◈,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ღ★◈,导致新东公司原定的对燃煤锅炉进行脱硫工程改造项目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ღ★◈,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ღ★◈,这种合同风险显然也不属于普通的商业风险ღ★◈。

  虽然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情形ღ★◈,但是如果确实因政府政策的调整ღ★◈,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ღ★◈。因此ღ★◈,应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ღ★◈。新东公司主张本案的情形属于情势变更ღ★◈,其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ღ★◈,本院予以支持ღ★◈。

  6.在缔约时对于合同的交易价格明知ღ★◈,对交易中的实际付出有明确的预期ღ★◈,不存在无法预见之情形ღ★◈,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能简单以合同签订时的价格与合同履行时的价格进行纵向比较ღ★◈。——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肇源新龙顺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ღ★◈:(2015)民二终字第88号】

  最高法院认为ღ★◈,契约严守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ღ★◈,只有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缔约时的基础动摇或丧失ღ★◈,强行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受到破坏ღ★◈,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时ღ★◈,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定义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ღ★◈、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ღ★◈,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ღ★◈,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否为当事人不可预见完美体育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则为界定本案情形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需要考虑之要件因素ღ★◈。

  7.合同签订背景发生变化ღ★◈,但当事人在诉前未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ღ★◈,且双方还共同为继续履行合同准备ღ★◈,在诉讼中主张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的ღ★◈,不予支持ღ★◈。——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与青海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ღ★◈:(2013)民申字第511号】

  最高法院认为ღ★◈:双方签订协议后ღ★◈,政府取消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ღ★◈,隆豪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ღ★◈,《协议书》签订的背景发生了变化ღ★◈,但自隆豪公司2009年8月竞拍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至一审法院于2011年7月受理本案ღ★◈,隆豪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三新公司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书》ღ★◈,或者曾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ღ★◈,且双方还曾于2010年7月27日共同作为建设单位取得包含涉案项目在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ღ★◈,故本案判决未予支持隆豪公司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ღ★◈。

  8.合同已经对的市场风险承担条款作出约定ღ★◈,说明双方当事人已预见到市场风险ღ★◈,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化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ღ★◈,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ღ★◈。——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ღ★◈:(2013)民申字第1099号】

  最高法院认为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ღ★◈,承包方式为按定标价包人工ღ★◈、包材料ღ★◈、包工期ღ★◈、包质量ღ★◈、包安全ღ★◈,还包括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ღ★◈,除设计变更外ღ★◈,总价ღ★◈、单价以定标价为准ღ★◈,结算时不作调整ღ★◈。上述约定系针对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内包括主要建材价格产生变化的市场风险承担条款ღ★◈,说明双方当事人已预见到建材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ღ★◈,故二审判决认定开工日期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建筑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ღ★◈,不属于情势变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ღ★◈。

  9.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ღ★◈,要将当事人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ღ★◈。——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ღ★◈:(2011)民二终字第55号】

  最高法院认为ღ★◈: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ღ★◈,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ღ★◈。在演变过程中ღ★◈,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ღ★◈。参照上海期货市场铜2004年至2011年价格走势图ღ★◈,2006年4月18日至5月15日ღ★◈,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上涨了18366元/吨;2008年7月16日至9月17日ღ★◈,下跌了15830元/吨;2011年9月1日至9月29日ღ★◈,价格下跌了17160元/吨;2011年10月21日至10月28日五个交易日上涨了10250元/吨;2011年11月10日当天1201合约(12年1月份合约)铜价就下跌了3140元/吨ღ★◈。该价格波动非为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ღ★◈,应当属于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ღ★◈。

  远东公司与同在公司约定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卖盘报价进行定价ღ★◈,双方均应当预见也有能力预见到有色金属这种市场属性活泼ღ★◈、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存在投资风险ღ★◈。况且ღ★◈,《谅解补充协议》签订之后ღ★◈,铜的价格开始上涨ღ★◈,如2009年5月18日—6月15日期末结算价为39800元/吨ღ★◈,同年6月16日—7月15日为41170元/吨ღ★◈,同年7月16日—8月17日为47800元/吨ღ★◈,该价格走势对买方远东公司明显有利ღ★◈。故本案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ღ★◈,要将远东公司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ღ★◈。同时ღ★◈,也正是基于对2008年有色金属价格波动较大情况的考量ღ★◈,本院参照《谅解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认定违约责任ღ★◈,兼顾了减轻违约方违约责任承担范围的考虑ღ★◈。

  黄河新闻网2025-12-28 14:20:19ღ★◈。山西省司法厅原一级巡视员周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ღ★◈,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ღ★◈。

  扩大内需ღ★◈,发展动力愈发强劲——河北年终经济观察(四)12月9日ღ★◈,无人机拍摄的张家口市崇礼区云顶滑雪公园ღ★◈。 河北日报记者 耿 辉摄消费市场的“烟火气”持续升腾——今年前三个季度ღ★◈,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同比增长5.6%ღ★◈、5.8%和5.5%ღ★◈,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ღ★◈、0.8和1.

  2025中国算力大会发布的数据显示ღ★◈,河北省综合算力指数连续两年排名全国第一ღ★◈。城市算力分指数排名中ღ★◈,廊坊市ღ★◈、张家口市继续保持全国第一ღ★◈、第二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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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国际市场风云变幻ღ★◈,贵金属市场迎来井喷ღ★◈。美股全线%ღ★◈。欧洲三大股指走高ღ★◈,英国富时100指数周涨0.99%ღ★◈,德国DAX 30指数周涨1.09%ღ★◈,法国CAC 40指数周涨1.22%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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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ღ★◈:新华社】火热的冰雪运动带动了对冰雪场地和冰雪装备的需求ღ★◈。近年来ღ★◈,随着冰雪装备自主研发能力不断提升ღ★◈,在河北ღ★◈,一些企业加大技术攻关力度ღ★◈,在滑雪板ღ★◈、造雪机ღ★◈、仿真冰板等装备领域实现突破ღ★◈。《中国冰雪产业发展研究报告(2025)》指出ღ★◈,2025年我国冰雪产业规模将突破万亿元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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